李海玉、赵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4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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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4265号案件名称
李海玉、赵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海玉;赵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4265号原告:李海玉,男,1969年4月14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赵健,男,1993年5月26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原告李海玉与被告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审查认为,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寻找被告,由于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准确以及联系方式有误的原因,使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海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丽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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