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峰、王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1民申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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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民申117号案件名称
张清峰、王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清峰;王于辉;杨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清峰,男,汉族,1976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静,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于辉,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审被告:杨燕,女,汉族,1992年7月6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再审申请人张清峰因与被申请人王于辉、原审被告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1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清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清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清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军强审 判 员 刘光耀审 判 员 蔡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 茜书 记 员 刘雨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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