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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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2115号案件名称
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2115号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中亚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8087834X0。法定代表人:杨明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苏明(该公司小区经理),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于虎,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妮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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