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鸣租赁站、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3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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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674号案件名称
凤鸣租赁站、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凤鸣租赁站;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凤鸣租赁站,住址:岐山县凤鸣镇南吴邵村三组西边。经营者:李某某,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岐山县凤鸣镇。被执行人: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住址:陕西省眉县汤峪镇汤峪口迎宾大道东侧。负责人:赵秀琴,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凤鸣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凤鸣租赁站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3578元,应收执行费2054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因涉执行案件较多,名下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多次轮候冻结。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工商、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轮候冻结其名下所有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3执6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亚妮审判员 朱文林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金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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