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银花、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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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463号案件名称
洪银花、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洪银花;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463号原告:洪银花,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金茂国际7号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4QL70M。法定代表人:陈慧东。原告洪银花与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洪银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银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银花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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