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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球、李在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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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1760号
  • 案件名称

    李正球、李在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正球;李在根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1760号原告:李正球,男,194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佑军,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在根,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曙,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正球与被告李在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李正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正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正球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正球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张 风 光人民陪审员 刘 庆 坤人民陪审员 敬 容 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   霜书 记 员 刘霜(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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