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球、李在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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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1760号案件名称
李正球、李在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正球;李在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1760号原告:李正球,男,194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佑军,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在根,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曙,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正球与被告李在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李正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正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正球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正球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张 风 光人民陪审员 刘 庆 坤人民陪审员 敬 容 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 霜书 记 员 刘霜(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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