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献俊、屈国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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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514号案件名称
张献俊、屈国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献俊;屈国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张献俊,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屈国祥,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献俊与被执行人屈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余款未能履行,由屈国祥之子屈浩林对剩余款项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张献俊与担保人屈浩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协议,担保人屈浩林承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5000元,诉讼费1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请求,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担保人屈浩林每月月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00元,于2022年9月底之前将案款全部付清。本案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514号案件的执行。如担保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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