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超、王海青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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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038号案件名称
周三超、王海青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三超;王海青;王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038号申请执行人:周三超,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海青,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申请执行人周三超与被执行人王海青、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皖16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青、王杰依照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三超852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周三超与被执行人王海青、王杰尚有852200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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