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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娜、王祁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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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30号
  • 案件名称

    张娜、王祁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娜;王祁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张娜,女。被执行人:王祁君,男。申请执行人张娜与被执行人王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娜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查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祁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祁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娜借款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2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文剑乃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付豪杰书 记 员 彭亚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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