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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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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2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唐某某;郭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2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谯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峡口镇狮庄村二组。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峡口镇狮庄村三组。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42720.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之后利随本清;被执行人郭某某对此义务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某、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466元。逾期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1729.39元,该款收取申请执行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郭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不动产、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某某、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核查无异议,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保留债权。申请执行费4736.61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审判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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