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6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668号案件名称
王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滨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668号被执行人王滨,男,1999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王滨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湘132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王滨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万元,尚有1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华菊、洞口县石江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1017号之一 下一篇 欧久念、彭文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2执3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