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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华菊、洞口县石江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10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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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10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华菊、洞口县石江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谢华菊;洞口县石江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1017号之一原告:谢华菊,女,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永吉,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石江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洞口县石江镇大桥街红旗村。负责人:谢伟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华菊与被告洞口县石江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谢华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华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谢华菊负担。审判员  卿笃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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