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7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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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7353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7353号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海尔大道云海塞纳阳光18号楼1楼,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北城明珠小区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677105927。法定代表人:何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祥,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田 园书 记 员 黄颂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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