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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芹、王喜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0521执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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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黑0521执1762号
  • 案件名称

    黄玉芹、王喜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黄玉芹;王喜海;魏成帅;杨爱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芹,女。被执行人:王喜海,男。被执行人:魏成帅,男。被执行人:杨爱民,男。本院在执行黄玉芹与王喜海、魏成帅。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喜海、杨爱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杨爱民在集贤县农商银行800270121002349XXX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爱民在集贤县农商银行800270121002349XXX账户内存款元;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王喜海在集贤县农商银行800080121004891XXX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喜海在集贤县农商银行800080121004891XXX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子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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