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芹、王喜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0521执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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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黑0521执1762号案件名称
黄玉芹、王喜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黄玉芹;王喜海;魏成帅;杨爱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芹,女。被执行人:王喜海,男。被执行人:魏成帅,男。被执行人:杨爱民,男。本院在执行黄玉芹与王喜海、魏成帅。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喜海、杨爱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杨爱民在集贤县农商银行800270121002349XXX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爱民在集贤县农商银行800270121002349XXX账户内存款元;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王喜海在集贤县农商银行800080121004891XXX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喜海在集贤县农商银行800080121004891XXX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子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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