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勋、裴丰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3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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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3519号案件名称
李勇勋、裴丰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勇勋;裴丰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3519号原告:李勇勋,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裴丰收,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李勇勋与被告裴丰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李勇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勇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景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琬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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