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天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恢8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恢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天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天应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恢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中牧路98号,组织机械代码:66749152-2。法定代表人:饶秋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天应,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浏阳市。本院依据(2021)赣0926执恢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天应在浏阳市中靓?嘉悦新锐城6栋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21)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号),期限为三年,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天应在浏阳市中靓?嘉悦新锐城6栋有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21)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量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书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某、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86号 下一篇 王建、成都市成华区金正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