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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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186号案件名称
吴某、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某;阿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86号原告:吴某,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阿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迭部县。 原告吴某与被告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庭前由法庭主持调解,被告阿某当场向原告吴某支付车辆维修费5000元,现双方再无争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阿某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阿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高华尔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班地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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