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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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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186号
  • 案件名称

    吴某、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某;阿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86号原告:吴某,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阿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迭部县。        原告吴某与被告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庭前由法庭主持调解,被告阿某当场向原告吴某支付车辆维修费5000元,现双方再无争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阿某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阿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高华尔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班地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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