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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强、陈金贵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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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68号
  • 案件名称

    陈志强、陈金贵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志强;陈金贵;宋宗学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黄龙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宋宗学,男,汉族,1954年1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现住黄龙县宋**照相馆。被执行人:陈金贵,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304120318,汉族,现住黄龙县。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410240312,汉族,现住黄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宗学与被执行人陈志强、陈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3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及利息241610元、诉讼费2487.5元、执行费3524元的义务。2021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陈志强、陈金贵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2351.43元;从2022年起前三个季度每个季度末30日之前清偿申请执行人20000元,第四个季度末30日之前清偿申请执行人40000元;从2023年开始,每年按照2022年偿还标准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直至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利息按照(2021)陕0631民初192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利率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完毕为止。二、被执行人陈志强、陈金贵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由被执行人陈志强、陈金贵承担案件受理费2487.5元、执行费35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31民初19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宏章审  判  员   杨武生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宗浩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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