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北京评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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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3857号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北京评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评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就学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38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萍,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评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进,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就学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曹鑫,经理。再审申请人经济科学出版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评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评谷教育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就学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就学在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394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9月7日,再审申请人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邹金萍在线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济科学出版社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016年)》《审计(2016年)》《税法(2016年)》已包含在(2018)京0108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及调解金额中,作出的“不应将公证的侵权帖子作为再次侵权的依据”结论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未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中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评谷教育公司约定的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二审法院认定评谷教育公司对涉案侵权帖子没有设置定向链接或明显异于其它帖子的奖励方式,没有显示“推荐”“火”等字样,并且被申请人公开了上传用户的注册信息,因此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案侵权行为不构成明知或应知,不具备主观过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4.经济科学出版社诉求的赔偿金额合理,二审判决确认了一审判决作出的过低判赔数额,于法无据。5.一、二审判决仅综合考量《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016年)》《审计(2016年)》《税法(2016年)》三本涉案图书的知名度、市场价值,无事实依据,判赔金额有误。经济科学出版社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评谷教育公司、就学在线公司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48000元,一、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评谷教育公司和就学在线公司承担。申请再审审查阶段,经济科学出版社、评谷教育公司、就学在线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本案中,评谷教育公司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及时履行停止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停止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评谷教育公司、就学在线公司未针对《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016年)》《审计(2016年)》《税法(2016年)》三本图书实施新的侵权行为,亦证明评谷教育公司、就学在线公司未对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权利的上述三本图书以外的图书实施侵权行为,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结论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考虑到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实际损失及评谷教育公司、就学在线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故考量上述三本涉案图书的知名度、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和侵权人的侵权恶意程度、侵权字数及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数额,并无不妥。经济科学出版社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孔庆兵审 判 员 刘 岭审 判 员 孙柱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吕梦林书 记 员 张洪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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