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城水暖门市部、正阳爱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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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487号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城水暖门市部、正阳爱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城水暖门市部;正阳爱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487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城水暖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浙江商城一期B8区1层137号。经营者:邢现磊。被告:正阳爱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万和人家四号楼一楼16号。法定代表人:李翰,总经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城水暖门市部与被告正阳爱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城水暖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城水暖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杨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文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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