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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袁超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7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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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7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袁超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袁超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法定代表人:李先良。被执行人:袁超,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袁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04民初3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袁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9月1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袁超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袁超的公积金,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袁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袁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袁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袁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40622.73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袁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袁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3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袁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肖 永代理书记员  袁梦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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