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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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157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15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内蒙古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郝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郝某暂时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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