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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均、袁江涛等瓜州县远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远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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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618号
  • 案件名称

    张北均、袁江涛等瓜州县远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远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北均;袁江涛;瓜州县远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远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张北均,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袁江涛,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瓜州县远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瓜州县煤炭公司综合楼1号。    被执行人: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前进东路综合楼3号。    被执行人:哈密市远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乡3号。    申请执行人张北均与被执行人袁江涛、瓜州县远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远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新2201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2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2200元,执行费24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询被执行人瓜州县远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远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均未生产经营,瓜州县远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场矿只有旧钢架等,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搬离原经营地址,而且采矿证已经过期。哈密市远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个办公地点(袁江涛在居住未经营)。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房产、证券、保险登记信息。哈密市远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号分别为×××、×××、×××,本院已经冻结车辆的相关手续但未实际查找到上述车辆。哈密市远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号×××,本院冻结了该车辆的相关手续也未实际查找到该车辆。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另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用地2022年9月25日为权利终结日)七处,本院已经冻结了相关手续,冻结期限截止到2024年6月9日,瓜州县远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袁江涛名下没有车辆、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袁江涛案款430元后作为执行费上交国家财政。袁江涛在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75万元股权已经质押给哈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江涛在哈密市远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470万股权质押给哈密地区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权本院已经轮候冻结。申请人不要求本院执行瓜州县远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场的旧钢架等财产,同时不要求本院冻结哈密市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业权(采矿证已过期)。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车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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