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明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0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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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093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明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明华;侯尤芳;孙长江;何双超;庄广琼;沈鹏;吴远;庄广伟;王前进;王大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明华,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侯尤芳,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孙长江,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何双超,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庄广琼,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沈鹏,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吴远,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庄广伟,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前进,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大芦,男,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明华、侯尤芳、孙长江、何双超、庄广琼、沈鹏、吴远、庄广伟、王前进、王大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381执20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先胜审 判 员 曹 伟审 判 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梁 爽书 记 员 常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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