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华都文仪家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73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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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363号之二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华都文仪家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都文仪家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73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12757843173E。负责人:王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朱柯,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陕西华都文仪家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7293E。法定代表人:王长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华都文仪家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 [202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1)陕0112行审10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20000元罚款及加处的罚金,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1元。案件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不足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王长平(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3116)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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