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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吴剑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恢4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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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恢4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吴剑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吴剑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恢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清江东路43号附1号至附25号。负责人董文清,行长。被执行人吴剑林,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吴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剑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12493.5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剑林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房屋,经本院评估、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进行变卖且不接受以物抵债。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执行员  胡 丽执行员  盛亚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德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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