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王小刚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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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19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王小刚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王小刚;张青青;常振兴;曹中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677910030J。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南大街**。负责人:王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培侠,女,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74********,住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中段**。系该支行资产保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小刚,男,汉族,住,住陕西省合阳县民。被执行人:张青青,女,汉族,住,住陕西省合阳县民。被执行人:常振兴,男,汉族,住,住陕西省合阳县民。被执行人:曹中哲,男,汉族,住,住陕西省合阳县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524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与(2020)陕0524执6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刚、张青青返还借款本金497998.23元及利息184874.0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7日),并支付2021年8月8日至还款清结之日按照合同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常振兴、曹中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王小刚在本院及其他法院已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2021)陕0524执101号执行案,该案评估拍卖剩余款项共计171208.96元,将其中161979.96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9229元。被执行人常振兴、曹中哲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小刚、张青青、常振兴、曹中哲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于2021年8月13日轮候冻结王小刚名下4个银行账户、2个财付通账户,张青青2个银行账户,常振兴名下5个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曹中哲名下4个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小刚、张青青、常振兴、曹中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小刚、张青青、常振兴、曹中哲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376686.44元及利息144205.9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7日),并支付2021年8月8日至还款清结之日按照合同计算的利息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小刚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其房产已被他案处置,剩余款支付了本案的案款,其余再无财产执行,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小刚、张青青、常振兴、曹中哲的银行账户,再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林祥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邢洁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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