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贻鹏、张存盈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12号案件名称
王贻鹏、张存盈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贻鹏;张存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12号 申请人:张存盈,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006061827。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林,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善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贻鹏,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507210015。申请人张存盈与被申请人王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5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贻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XXXXXXXXXXXXXXX3122内的存款18万元。现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予以继续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王贻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XXXXXXXXXXXXXXX3122内的存款18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思蒙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合肥铭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欣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589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王小刚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