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铭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欣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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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589号案件名称
合肥铭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欣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合肥铭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欣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589号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合肥铭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川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PRDG9P。法定代表人:王欣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欣宇,男,汉族,1993年1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合肥铭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欣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查询到一定存款数额,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25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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