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崔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2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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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289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崔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崔永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289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负责人:张识,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遇阳阳,系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永胜。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崔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1元,减半收取计4455.5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崔永胜负担。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关 威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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