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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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66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25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31日出生,住山西省左权县,身份证号码:1424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5065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某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8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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