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常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9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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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9400号案件名称
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常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常青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9400号 原告: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73882772。 法定代表人:方光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佳,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常青,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常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潘国锋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周梦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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