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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治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2民初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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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13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治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治桃;石建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2民初2137号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黎君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公司员工。被告:李治桃,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石建飞,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江农商银行)与被告李治桃、石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桃江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治桃、石建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治桃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4633.26元(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4.508%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石建飞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治桃、石建飞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7日,李治桃与桃江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年利率12.09%,借款期限为11个月,即于2019年8月17日到期,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李治桃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共计20.463326万元。石建飞作为保证人,亦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治桃、石建飞未到庭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8年9月17日,李治桃在桃江农商银行石牛江支行(以下简称石牛江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5537-2018-00000966《个人借款合同》,借款20万元用于酒店装修,借款期限为11个月,2019年8月17日到期(合同第二条第二款载明“……实际提款日和借款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载明“到期日期2019-08-17”)。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2.09%,采用固定利率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算日为每月21日,逾期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20%确定。合同生效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2018年9月17日,石建飞在石牛江支行为李治桃的上述借款合同签订了1-25537-2018-00000525《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生效为债权人盖章,保证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3.2018年9月17日11时51分22秒,石牛江支行将该20万元贷款存入李治桃在该行设立的存款账号为81×××70,户名为李治桃的银行账户。4.2018年9月17日,李治桃、石建飞分别在石牛江支行出具的20万元借款借据上签字捺印。5.该笔贷款经办人文永立在办理上述贷款过程中,按规定对借款人李治桃、保证人石建飞的立据过程拍摄了视频。6.截至2019年8月17日,李治桃偿还了利息17800.41元。尚欠本金20万元,借期内利息4633.26元。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贷款放款凭证、视频截图、李治桃利息明细表及贷款本息余额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治桃、石建飞在石牛江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借款到期后李治桃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桃江农商银行有权要求李治桃偿还涉案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期内余欠利息4633.26元,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李治桃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含罚息)和要求保证人石建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治桃、石建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对桃江农商银行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治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4633.26元(逾期贷款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8日开始,按年利率14.5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石建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李治桃、石建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南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戴芳波书 记 员 刘艳寅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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