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川0793民初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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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054号案件名称
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纬;绵阳市涪城区经开沙砾蒙养幼儿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川0793民初1054号原告: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绵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12B7D。法定代表人:马玉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琼,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45790933X。法定代表人:李金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金纬,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油市。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经开沙砾蒙养幼儿园,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州大道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徐子涵,系该幼儿园园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恒,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纬、绵阳市涪城区经开沙砾蒙养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沙砾教育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90389元,并按合同约定从应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判决被告李金纬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支付义务;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供应配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需要向其所属的两所幼儿园供应厨房食材、水果等,并约定了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截止2020年8月1日,共计欠款990389元。2020年10月19日被告李金纬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后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0389元(支付方式:由被告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2年9月10日前支付190389元);二、本案诉讼费6852元、保全费5000元(前述款项原告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前向原告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三、原告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由被告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前向原告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四、由被告李金纬、绵阳市涪城区经开沙砾蒙养幼儿园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如被告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纬、绵阳市涪城区经开沙砾蒙养幼儿园未按上述任一期限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原告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次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款项未实际支付部分。同时,被告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纬、绵阳市涪城区经开沙砾蒙养幼儿园对上述款项未实际支付部分的10%向原告四川上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由被告四川金沙砾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纬、绵阳市涪城区经开沙砾蒙养幼儿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担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自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或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顾 琦人民陪审员 蒲春山人民陪审员 张正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梦娇书 记 员 张瀚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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