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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0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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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0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利红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秋彬,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利红,女,汉族,1989年3月15日生,贵州省黔西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市)。申请执行人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黔0522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利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利红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利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利红名下的财产。1、被执行人张利红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有300余元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要求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张利红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向黔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利红在黔西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将被执行人张利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张利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不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不要求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15509元标的未能实现(迟延履行期间产生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五、结案理由、依据和方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对上述财产的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利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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