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明、贺胜利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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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562号案件名称
贺小明、贺胜利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贺小明;贺胜利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562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农民,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611020975。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某某,渭南市华州区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乙,男,汉族,农民,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511200995。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贺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贺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关晋生人 民 陪 审 员 罗凌云人 民 陪 审 员 刘小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洁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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