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佑武与丁飞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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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771号案件名称
谭佑武与丁飞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谭佑武;丁飞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771号原告:谭佑武,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告:丁飞奇,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原告谭佑武与被告丁飞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谭佑武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佑武撤诉。案件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3,927.5元,由原告谭佑武负担。审 判 员 易再凌法官助理 王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伟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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