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知民初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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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897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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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知民初897号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1#厂房。法定代表人:岑锐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蕴诗,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冬,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富强路西侧公园路北侧天成嘉园小区3期B15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098712515W。法定代表人:李大庆。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鸥贝儿著作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立即将全部侵权商品予以销毁;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7日,原告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名称为《欧贝儿》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437110号,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2020年03月06日,原告取得作品名称为《欧贝儿》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0968661号。原告系《欧贝儿》的著作权利人,依法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此技术上生产和销售欧贝儿产品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并通过大量宣传推广,被同行及消费者所熟知及认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的店铺(店铺名称:潮牌双肩包单肩包涩涩品牌店铺,旺旺名: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通过www.taobao.com网络平台销售带有欧贝儿毛绒玩具的产品、侵犯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欧贝儿》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为此,原告特委托代理人对产品进行购买,并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事实确凿无疑。根据证据保全的截图显示,被告店铺链接销售带有欧贝儿毛绒玩具的背包,单价67元,销量为17件,累计评论410条,库存455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作为《欧贝儿》的著作权利人,依法享有改编权、发行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擅自销售带有欧贝儿毛绒玩具产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方面,其产品粗制滥造,对原告产品声誉、企业信誉方面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非法蚕食原告应有市场份额,导致原告所生产的销售的产品销量严重下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原告为调查取证维权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原告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毫不尊重原告为设计美术作品及推广产品的付出,直接销售侵权产品以获利的行为,侵权周期长、销量大,侵权情节非常严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21)粤广南粤第7861号公证书,内容是“国作登字-2018-F-00437110”《鸥贝儿》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图。(2021)粤广南粤第7862号公证书,内容是“国作登字-2020-F—00968661”《鸥贝儿》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图。证明:原告是《鸥贝儿》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证据二:鸥贝儿发表图。证明: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在微博最先发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证据三:原告在网络平台销售欧贝儿的情况截屏共八页。证明:原告最初销售订单在2018年4月1日,每个的销售价格为129元,欧贝儿销售详情页中有商品的详细细节展示,并且在详情页最后有正版认证及知识产权的介绍。证据四:(2020)粤广南粤第18558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实物,封存实物外封条完整,内有圆通快递(快递单号YT4623327057223)包装袋一个、一个书包上挂有侵权作品的挂件,封存物品与公证书附件2中的照片一致。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网络平台长期销售侵权产品、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品牌形象,也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公证书中有购买被告侵权物品的详细过程,在被告销售页面有关于侵权产品的详细展示,以及公证处封存的实物与原告作品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构成实质性的侵权。公证购物花费49元。证据五:公证书发票。证明:原告维权进行证据保全等合理支出800元。证据六:电子邮件。证明:根据淘宝披露的商家注册信息,被告为涉案网店的实际经营者。证据七: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发票;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发票(复印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验证平台验证信息。证明:原告维权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共计190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了核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粤广南粤第7861号公证书,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发给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的《作品登记证书》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向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颁发了国作登字-2018-F-00437110号作品登记证书。证书显示,作品名称鸥贝儿;著作权人: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作者: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作品类别:美术作品;登记日期:2018年02月27日。(2021)粤广南粤第7862号公证书,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发给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的《作品登记证书》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向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颁发了国作登字-2020-F—00968661号作品登记证书。证书显示,作品名称鸥贝儿;著作权人: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作者: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时间:2018年04月09日;作品类别:美术作品;登记日期:2020年03月06日。证实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商品,遂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2020)粤广南粤第18558号公证书对保全行为进行了确认,并将从被告处所购物品密封后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保管。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公证所购买的物品,经现场拆封比对,上述物品上的动画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被告法定代表人为李大庆,经营期限至2044年04月29日,经营范围为“网络建设营销代理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广告发布、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电子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咨询服务、电脑软硬件、配件销售及箱包销售”。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国作登字-2018-F-00437110”“国作登字-2020-F—00968661”《作品登记证书》项下美术作品《鸥贝儿》的著作权人,故原告主体适格,有权对侵犯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形象高度一致的商品,侵害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具体数额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将全部侵权商品予以销毁;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开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92元,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承担4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瑞良审 判 员 盛莉婷人民陪审员 陈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颢颖书 记 员 王 琦注: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开户账号:13×××59。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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