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诚实精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5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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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5695号案件名称
成都诚实精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成都诚实精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5695号原告:成都诚实精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古柏社区二组四交易区1号。法定代表人:尹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叶,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开发区商东小区。法定代表人:陈珍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忠,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似锦,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斌,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诚实精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斌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诚实精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申请人为补充收集证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徐佬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诚实精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9元,由成都诚实精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廖培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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