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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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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77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0MB1940272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负责人:席永清,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凯,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3934541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潘光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5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线索提供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非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天力公司有银行存款8078元,本院已扣划并已缴纳执行费,未查得被执行人天力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天力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道××号××广场××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天力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天力公司无对外投资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天力公司已不实际经营。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有执行费29622元、案件标的额35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荆 佩审 判 员 王益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陆鑫升书 记 员 柳飞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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