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少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5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保501号案件名称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少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少义;张忠杰;史万海;田淑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保501号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庞少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张忠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史万海,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田淑珍,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庞少义、张忠杰、史万海、田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庞少义、张忠杰、史万海、田淑珍名下的银行存款。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因未查到财产无法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俊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树林、刘豹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992号 下一篇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