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丽、赵随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23号案件名称
周艳丽、赵随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艳丽;赵随东;王云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周艳丽,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乡县,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赵随东,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乡县,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王云芳(赵随东之妻),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乡县,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周艳丽与被执行人赵随东、王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随东、王云芳偿还周艳丽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随东、王云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赵随东在银行无存款信息,王云芳在银行账户有存款1476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进行扣划,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1476元。赵随东、王云芳在工商、国土资源、保险、机动车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赵随东名下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进站路社区****5号楼4层北单元南套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西乡县房权证西私房字第****号,住宅,面积148.90㎡,共同权利人:王云芳),该房屋于2018年3月28日抵押于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赵随东在该支行尚有借款及担保债务260万余元未偿还,本案已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赵随东、王云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随东、王云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485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留其债权。申请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赵随东、王云芳均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周治峰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武菊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