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兴位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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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4民终1303号案件名称
重庆太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兴位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太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兴位案件缘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兴位,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太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外河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7610837XY。法定代表人:胡显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郁洪,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兴位因与上诉人重庆太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兴位与上诉人重庆太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兴位与上诉人重庆太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兴位、重庆太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38.40元,减半收取4919.20元,由上诉人周兴位负担3836.70元,重庆太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庆华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彭松涛 ·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游 欢 书 记 员 何杰洪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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