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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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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7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飞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飞虎;王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飞虎,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涛,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王飞虎与被执行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飞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涛归还申请执行人王飞虎借款本金70656元;支付利息17567.55元(按年利率18%标准暂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利息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03元。另负担申请执行费133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案款。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涛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王涛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飞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王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顾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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