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方华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荣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保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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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保16号案件名称
青海东方华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荣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荣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东方华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保16号申请人:青海东方华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某,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荣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青海东方华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荣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海东方华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荣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关正街支行XXXXXXXXXXXXX5405账户存款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XXXXXXXXXXX0802账户存款270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陕0428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本院将被申请人陕西荣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关正街支行XXXXXXXXXXXXX5405账户存款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XXXXXXXXXXX0802账户存款以2700000元额度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11059.23元,本案已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鹏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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