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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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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469号
  • 案件名称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69号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北街1111号。       法定代表人:程杰,总经理。        被告:唐某,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豪邦四季经典A区10栋1单元101室。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雪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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