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云银、张梅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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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19号案件名称
熊云银、张梅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熊云银;张梅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19号申请人:熊云银,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申请人:张梅,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申请人熊云银与被申请人张梅离婚纠纷一案,熊云银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梅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熊云银关于对张梅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梅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江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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