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博信典当有限公司、齐守兰等典当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恢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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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恢194号案件名称
锦州博信典当有限公司、齐守兰等典当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锦州博信典当有限公司;齐守兰;郭广利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博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二段**。法定代表人:韩瑞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齐守兰,女,194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郭广利,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锦州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守兰、郭广利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7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锦州博信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滨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孙连琪书 记 员 马 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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