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周思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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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727号案件名称
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周思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周思维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727号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2271001D。负责人:黄冠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权,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思维,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思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怡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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