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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平;刘元政;刘元艳;杨计与;范丽马;欧建梅;吴通芬;欧小娟;张晓芬;杨方茹;邰慧;邰秀芬;杨胜美;顾永菊;台江县小江休闲山庄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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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211号
  • 案件名称

    刘开平;刘元政;刘元艳;杨计与;范丽马;欧建梅;吴通芬;欧小娟;张晓芬;杨方茹;邰慧;邰秀芬;杨胜美;顾永菊;台江县小江休闲山庄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开平;刘元政;刘元艳;杨计与;范丽马;欧建梅;吴通芬;欧小娟;张晓芬;杨方茹;邰慧;邰秀芬;杨胜美;顾永菊;台江县小江休闲山庄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平,男,苗族,1961年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申请执行人:刘元政,男,苗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元艳,女,苗族,1996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计与,女,苗族,1934年1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范丽马,女,汉族,1977年06月02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现住台江县。被执行人:欧建梅,女,苗族,1984年07月04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吴通芬,女,苗族,1981年12月19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欧小娟,女,苗族,1978年06月29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张晓芬,女,苗族,1979年08月29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杨方茹,女,苗族,1970年04月21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邰慧,女,苗族,1978年11月09日生,住省剑河县。被执行人:邰秀芬,女,苗族,1977年03月22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杨胜美,女,苗族,1970年05月12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顾永菊,女,苗族,1975年12月08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台江县小江休闲山庄,地址贵州省台江县排羊乡岩江村干拉有。经营者:杨靖,女,苗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本院在执行刘开平等人与顾永菊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丽马、欧建梅、吴通芬、欧小娟、张晓芬、杨方茹、邰慧、邰秀芬、杨胜美、顾永菊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江县小江休闲山庄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骊秀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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